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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簽證

以下是申請台灣不孕症醫療簽證所需的準備,必須先辦理夫妻關係(結婚證)公證,並且送交
海峽交流基金會轉送台灣移民署, 隨同填寫好的申請書,副本直接寄來台中,由診所擔保代為辦理。


一、應備文件(1式3份):
(一)申請書:每人填寫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
(三)夫妻關係公證書,正本交與當自海峽交流基金會轉交台灣移民署,副本寄交本診所。
(四)填寫 委託書

二、申請方式:
由本診所代向所在地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三、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或三年。

四、核給方式:
通知代申請醫療院所領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再轉交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查驗入出境。

五、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依醫療需要核實發給,但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後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

六、延期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其申請原因繼續存在,而有延期必要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下列檔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就診醫療院所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回診:
申請人若有回診必要時,應檢具相關病歷資料並說明回診必要性,重提入境申請。對於申請回診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八、注意事項:
在取得臺灣核發的入台簽證後,申請人持所發簽證,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大陸核發的入台證。

自由行簽證(節錄自台灣移民署網站)

一、為規範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對象:大陸 地區人民居住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 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申請。
(二)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三、申請方式:以電腦登錄方式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 http: //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 )作業平臺進行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於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大陸地區所發效 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
(三)最近二年內二吋 白底彩色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能辨識與持通行證者為同一人。
(四)資格證明文件:
   1.以第二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申請時應具備以 下有效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但最近三年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且無違規情形者,免附:
    (1)最近三個月內由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有新臺 幣二十萬元(或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存款證明或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且存款期間須達一個月以上。
    (2)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 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描電子檔。
    (3)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年工資為新臺幣五十萬 元(或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須加蓋公司章戳、開立日期及任職期間一年以上之薪資證明)。
    (4)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 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務機關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2.以第二點第二款資格 申請者,申請時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有效學生證或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五)請於本署線上系 統登錄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

(六)緊急聯絡人(請依下列規定於本署線上系統詳細登錄緊急聯絡人資料):
   1.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 之大陸地區親屬擔任為原則。
   2.申請人無大陸地區親 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 由大陸地區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
   3.緊急聯絡人不可由同 行來臺之大陸地區親屬擔任。

(七)大陸地區隨同親屬: 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 同者,應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隨同親屬個人資料。隨同親屬則免登錄本項資料。

(八)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 之保單或證明文件:
   1.保險內容應包含旅遊 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費用,其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或人民幣五十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最低 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或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其投保期間應包含核准來臺停留期間。
   2.保單內容應載明申請 人個人姓名、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
   3.保單內容若未逐一載 明申請人姓名者,應加附蓋有保險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請人名冊。

(九)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 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或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服務之機組員,因飛航 任務已持有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另申請觀光事由來臺,並檢附切結書具結「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原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暫停使用」等文字;已持有觀光事 由且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因工作需要須以飛航任務事由申請來臺者,應檢附切結書具結「不以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飛航任務,亦不持憑飛航任務事由 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觀光」等文字,始得不繳銷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依來臺事由,據以持憑入出境許可證入出境。

(十)領隊未以帶團身分,而係以個人旅遊申請來臺者,於申請時並檢附切結書具結「不持憑個人旅遊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領隊業務」等文字,始得不繳銷該領隊入出境許可證, 並核發個人旅遊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十一)其他證明文件。

五、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個人旅遊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申請。
(二)申請程序:
   1.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向大陸地區組團社提出申請,由大陸地區組團社使用本署線上系統(離線版)登錄申請人資料,並將第四點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臺灣地區旅行社 辦理。
   2.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於核對大陸地區組團社傳送之資料無誤後,即可至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依序取得當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額,經 本署審核許可並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 PDF檔)。
   3.未檢附照片、有效之 通行證「G」簽注或財力證明者,不予受理。
(三)發證方式:
   1.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自行列印,寄送大陸地區組團社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2.由臺灣地區旅行 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大陸地區組團社,由大陸地區組團社列印入出境許可證,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3.為維護入出境許 可證之列印品質,臺灣地區旅行社、旅行業全聯會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4.列印本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單證單面彩色滿版列印(不得使用回收紙或雙面列印)。

六、個人旅遊每日申請數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七、相關事項:
(一)許可證費用:
   1.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新臺幣六百元。
   2.一年逐次加簽證:新 臺幣六百元。
   3.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 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審核及補正期間:審 核期間為二個工作日。但不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及下列補正期間:
   1.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 者,自本署通知補正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未補正者,將不受理予以退件。
   2.旅行業於通知補正當 日下午五時前補正者,當日即繼續審核;如逾下午五時始補正者,則於次一工作日繼續審核,審核期間並重新計算。
(三)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1.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2.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
   3.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不含隨同直系血親及配偶來臺旅遊次數)或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往來臺灣之個人旅遊多次簽,得發 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
   4.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單次、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通行證,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四)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五)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 活動者之隨同人員,不得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且不得較申請人延後出境。
(六)本署審查第四點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之相關文件時,得要求該文件應為大陸公務機關開立之證明,必要時該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八、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依第五點第三款各目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重新取得證件並交由申請人持憑入境,不得於申請人已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補 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九、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滅失或毀損者,由其代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 失、滅失或毀損,申請人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

十、申請案經許可並完成 繳費下證後,若經本署發現該案申請人同時持有其他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時,本署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 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健康檢查及醫學美容簽證(節錄自台灣移民署網站)(可由本診所委託台灣旅行社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及美容醫學線上申請須知

一、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及美容醫學線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對象:預計至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接受健康檢查、美容醫學服務: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二)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同時申請。第二款人員如未滿十八歲,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須檢附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四)資格證明文件:
   1.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最近三個月內由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2.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3.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查)證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須加蓋公司章戳、開立日期及任職期間一年以上之薪資證明)。但代申請之醫療機構最近六個月內未被扣繳保證金或未經主管機關予以處分者,所附年工資所得證明文件不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4.醫療機構代申請來臺健檢醫美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如有涉刑案情事,該醫療機構代申請案件所附財力證明(含存款證明、帳戶流水單、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及年工資證明)一律須經海基會驗(查)證。但醫療機構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最近六個月內無涉刑案情事,得免經驗證。
   5.其同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五)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計畫書。離臺後六個月內再申請來臺者,需附醫療機構說明書(說明前次與本次檢查項目種類區別)。
(六)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七)委託書:由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八)醫療機構製發之收款收據:收據所載大陸地區人民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金額,合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立給個人名義者:開立收據之醫療機構為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非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開立予代辦旅行社轉交者:收據總金額應依第一目收費標準乘以申請人數計算,收據上應載明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如陳○○等○人,並檢附全部人員名冊。
(九)其他證明文件。
(十)本署服務站於審核健檢醫美案件時,如認個案所附資格證明文件有疑慮,得要求該個案所附資格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五、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申請程序:
   1.由醫療機構以網路身分憑證或帳號密碼至本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健康檢查、美容醫學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2.醫療機構核對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由醫療機構將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請以正體字輸入),經審核許可並由醫療機構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3.由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業務之旅行業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
(二)發證方式:
   1.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列印後,寄送申請人持憑入境。
   2.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申請人,由申請人自行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三)注意事項:
   1.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2.列印本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六、審核期間:審核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不含國定及例假日;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七、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六個月。

八、停留期間: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其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核定,每次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九、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不得於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十、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醫療機構或受委託旅行社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